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原审被告韩**、高**、北京速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七项,改判高**对韩**的所有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最高额担保合同》并非高**所签足以证明高**没有为韩**提供担保的合意,一审判决的推定违背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2.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明知签字人并非高**本人的情况下,依然向韩**发放贷款,导致贷款最终无法清偿,基于公平原则,应由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承担不利后果。3.高**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以及请求撤销抵押登记的行政诉讼尚在审理中,在上述诉讼未形成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不应判决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有权对高**的房产进行处置。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辩称,不同意高**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速易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高**述称,同意高**的意见。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与韩**签订的编号**500××××的《综合授信合同》;2.判令韩**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80万元;3.判令韩**偿还拖欠利息66414.33元、拖欠罚息951...(本文书还有5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