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李*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恒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恒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李*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号**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博恒公司对于李*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博恒公司依据施工图等证据,以博恒公司为李*公司店铺提供装修服务,但李*公司拒不...(本文书还有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