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自委)房屋抵押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耿*,被上诉人市规自委的委托代理人王**、郭*,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2月7日,市规自委向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核发京(2015)朝阳区不动产证明第×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对高**名下坐落于朝阳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设立最高额担保登记,主债权债务人为韩*彤,抵押人为高**,抵押权人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
高**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人民法...(本文书还有2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