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为公积金管理行政纠纷,申诉审查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被诉责令限期缴存决定是否合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本文书还有1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