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义沙村委会、义沙经联社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行政纠纷,争议焦点为黄**是否具有原审第三人的成员资格。根据黄**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申请人黄**于1986年7月**日出生于义沙村委会,1998年将户口迁出义沙村委会,2017年4月25日再将户口迁入义沙村委会。2017年7月5日义沙村委会制定的《南沙区横沥镇义沙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第九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福利待遇第二条第八款规定:“2017年4月1日起入户的,除符合以下情形的人员,均不具备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本社成员符合计划生育,于2017年4月1日后所生育子女出生新生入户的;2.农村妇女(指2017年3月31日前属于农业户口的人口)于2017年4月1日后,与本社成员结婚入户的;3.农村男子(指2017年3月31日前属于农业户口的人口)于2017年4月1日后,与本社成员结婚入户,且属于独生女户的女婿(注:属于纯二女户的女婿,可以保留一名女婿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4.原本社成员因服兵役,就读大学、中专、技校、户籍迁...(本文书还有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