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河南锦艺轻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9)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被申请人锦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陈**与锦艺公司之间系三年固定期限的商铺租赁关系,租金为10万元。按照锦艺公司的承诺,免2年房租,租期三年,起租日为商铺正式开业之日即2016年8月19日,到期日应为2019年8月18日,而陈**实际承租使用该商铺至2019年1月。陈**承租商铺的期限尚未届满,因此不存在拖欠锦艺公司租赁费的情形。锦艺公司向陈**交付的商铺是瑕疵房且违背承诺,单方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给陈**带来经济损失,锦艺公司应返还面积差部分的租金并赔偿其装修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锦艺公司负担。
锦艺公司答辩称,陈**与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寅公司)签订的《锦艺国际轻纺城壹楼棉布区选铺确认书》(以下简称选铺确认书)的名称和内容来看,选铺确认书未对租赁期限的起止时间、租金价格、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不符合书面合同的形式要件,双方不具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正确的2013年4月1日、2014年9月12日先后向锦艺公司交纳意向金及定金10万元,该款项的性质为意向金、定金,而非三年期的全部租金原审判决酌定陈**依照市场价支付拖欠锦艺公司...(本文书还有64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