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国联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天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研究所(以下简称电子信息集团第六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联天成公司法定代表人门嘉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电子信息集团第六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联天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电子信息集团第六研究所按照《关于(面向工业控制领域计算机系统工程的安全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书)项目经费分配补充协议》约定向我方支付项目经费13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电子信息集团第六研究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9853.1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电子信息集团第六研究所承担。事实和理由:我方和电子信息集团第六研究所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面向工业控制领域计算机系统工程的安全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关于(面向工业控制领域计算机系统工程的安全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书)项目经费分配补充协议》(...(本文书还有3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