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阳伞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阳伞厂)诉被告南京市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秦*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向被告秦*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南京阳伞厂的法定代表人蒋**及委托代理人李**、耿*,被告秦*区政府的出庭负责人何伟及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阳伞厂诉称:原告是南京市秦*区石杨*18号地块(以下简称涉案地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016年8月5日,被告秦*区政府下发宁秦*征字〔2016〕15号《南京市秦*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5号《征收决定》),征收包含涉案地块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后南京市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秦*区城管局)于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6月28日多次对原告厂房实施强拆。被告于2018年9月26日才作出宁秦*征补字(2018)第49号《南京市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49号《征收补偿决定》),存在多处违法:1、被告未提供土地置换方案,直接作出货币补偿决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2、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晚于征收决定两年零一个月,不符合补偿及时性的基本原则;3、被告授意秦*区城管...(本文书还有5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