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专用权人:第三人。
2.申请日期:2009年5月20日3.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3月6日。
4.商标标识:华鹰
5.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类似群:1202):电动车辆;越**;小汽车;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刹车;陆地车辆用单向离合器;陆地车辆减速齿轮;陆地车辆刹车片。
二、其他事实。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国际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该报告附件涉及的复印文献包括:1.2015年3月30日福州晚报的头版、a3版;2.2016年11月13日福州晚报的头版、a8版;3.20...(本文书还有1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