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以下简称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广告分公司)与上诉人布海东劳动争议一案,因双方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广告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改判无需支付布海东2017年3月、2018年2月和4月、2019年1月工资差额8000元,无需支付布海东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4597.7元,同意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事实和理由:一、布海东存在严重的迟到和早退现象,扣发绩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应支付工资差额。二、布海东在2018年实际休年假10天,因2018年公司部门领导变更,微平台未安排员工审核,显示年假正在审批中,但根据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广告分公司提交的员工刷卡记录显示布海东申请休年假的时间里均没有上班,亦没有扣除该部分工资,故布海东在2018年实际已休年假10天,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布海东辩称,不同意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广告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布海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广告分公司支付布海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布海东不存在兼职行为。布海东未进行股权投资,而是代亲朋好友被登记为北京彩鸿英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鸿英仟公司)的股东,并非该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布海东从事编辑工作,业余时间有写作的爱好及习惯,因知晓...(本文书还有5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