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以下简称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广告分公司)与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因双方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广告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改判无需支付王*2018年2月、12月工资差额1098元,无需支付王*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5517.24元,同意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事实和理由:一、王*存在严重的迟到和早退现象,扣发绩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应支付工资差额。二、王*在2018年实际休年假14天,超过应休年假天数,因2018年公司部门领导变更,微平台未安排员工审核,显示年假正在审批中,但根据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广告分公司提交的员工刷卡记录显示王*申请休年假的时间里均没有上班,亦没有扣除该部分工资,故王*在2018年实际已休年假,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王*辩称,不同意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广告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广告分公司支付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8000元。事实和理由:一、王*不存在兼职行为。王*未进行股权投资,而是代亲朋好友被登记为北京彩鸿英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鸿英仟公司)的股东,并非该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王*从事编辑工作,业余时间有写作的爱好及习惯,因知晓彩鸿英仟公司的公众号,又希望自己所写文章能够发表,故...(本文书还有5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