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付**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自委)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起诉人是北京市xx区xx镇xx村xx号院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人。1996年9月30日起诉人与案外人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起诉人以10000元价格将上述宅院**房屋卖与案外人。因案外人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不具有购买农村宅院和房屋的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是在诉讼中发现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起诉人未参与、不知情下于1996年4月9日被市规自委(当时为xx县土地管理局)违法变更为刘*胜。起诉人于2019年9月19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市规自委昌平分局送达《关于“申请贵委公开昌集建(xx宅土)字第xx号宅基地使用权人由付**变更为刘*胜的全部档案卷宗资料及公布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法*法规及政策依据”申请书》,市规自委...(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