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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广州市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身体权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粤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0-09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唐某1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唐某1支付赔偿款共计83755.08元;2.由卫生服务中心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明显错误。1.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源在于卫生服务中心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双门冰箱放置在人来人往的候诊区域、将有缺陷部分放置于靠墙内侧、未采取任何稳定或加固措施、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示等,卫生服务中心依法应对唐某1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唐某1用力摇晃冰箱”、“监护人存在监护职责的疏忽”的说法明显错误,与客观事实和常理不符。涉案冰箱是双门冰箱,周*没有任何警示标识,故前来就诊人员不可能知悉该冰箱有缺陷,且唐某1仅系拉开冰箱,并没有任何所谓的摇晃动作。3.唐某1的母亲不存在监护职责的疏忽。对于一些刚接触的事...(本文书还有44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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