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被告李**、被告北京莱克莱蒙国际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莱克莱蒙公司)、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淘乐思艺术幼儿园(以下称淘乐思幼儿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李**、被告莱克莱蒙公司、被告淘乐思幼儿园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张**,被告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2、判令刘**以33万元为基数支付自从2018年1月1日起至还款给付之日止月利率2%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4日,刘**、李**、莱克莱蒙公司、淘乐思幼儿园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张**借款53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每月按总金额的1%支付利息。张**依约出借了款项,2017年4月24日,张**向刘**账户支付41万元;2017年4月25日,张**向刘**账户支付12万元。但刘**未及时还款。故张**...(本文书还有2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