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乾坤劳务公司诉讼请求主张返还的不当得利系因其与北京玉双龙建设器材租赁站(已注销,经营者戴**)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所致,被告戴**、戴**并非涉案的合同关系相对方。原告乾坤劳务公司称被告戴**、戴**系其主张不当得利的获益人,但并无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为,被告戴**、戴**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乾坤劳务公司对其的起诉依法应予...(本文书还有3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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