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以下简称地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地坛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地坛医院赔偿我如下费用:1、医疗费54771.56元,按照我支出的费用共计136928.91元乘以40%计算得出;2、残疾赔偿金271960元,按照2018年北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7990乘以20年乘以伤残系数50%乘以40%责任比例计算得出;3、误工费138101.88元,按照2018年北京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49843元除以365天乘以111天住院天数乘以40%加上149843乘以2年乘以40%计算得出;4、住院伙食补助费4440元,按照每天100元乘以住院天数111天乘以40%得出;5、护理费5494.95元,按照在北京医院住院16天乘以北京市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63023元除以365天乘以40%、辽宁地区共3家医院住院95天乘以辽宁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42157元除以365天乘以40%;6、交通费5651.2元,按照支出的交通费用141280乘以40%得出;7、住宿费2962.4元,按照实际支出乘以40%计算得出;8、复印费17.12元,按照实际支出乘以40%计算得出;9、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10、鉴定费20600元。
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8日,我经沈阳中国医科大学盛京医院确诊为宫颈原位鳞状细胞癌,经专家会诊后,考虑我年纪小,不宜将子宫全部切除,建议到北京手术治疗。我到北京协和医院和北京医院,因医院无床位得等1-2个月,3月20日我就到住所附近的地坛医院妇科就诊,妇科通知我第二天入院准备手术,但要求我去皮肤科做梅毒检验,皮肤科刘*青医生接诊,刘*青医生说:“不用...(本文书还有7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