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诉被告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高登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邢**,被告许**及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27日6时许,被告许**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拖拉机由西向东行驶至G20国道566KM+840M处向北左转弯时,与原告谷**由东向西行驶的燃油助力车相撞。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汴公交认字【2011】第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许**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谷**负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右胫骨平台开放性骨折,右腓骨骨折,头部外伤,右手外伤,胸腹外伤等损伤,经开封华大法医临床鉴定所【2011】司鉴字第19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伤残程度属X级。原告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