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梅花生物公司)诉被告黄*、杨*、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杨*、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花生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返还原告购粮款65140.15元。2、判令被告杨*、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8日,原告与三被告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就原告申请执行的(2016)内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案外人开鲁县通盛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和被告黄*履行的返还购粮款义务时,考虑到双方多年的合作关系,由本案的被告杨*、任*作为担保,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债务偿还协议。协议约定三被告于2018年6月3日前将尚未返还的购粮款65...(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