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鑫之石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石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龙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之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58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5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20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被告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正商国际广场**座2103号房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在郑州市轨道交通××线土建××标段的机械设备供应柴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双方对账确认,自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31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柴油2953470.74元,发票已全部开具...(本文书还有2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