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车**、车**、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被告车**、车**、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车**与被告车**、车**房屋转让的民事行为。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车**从原告处赊购钢材,共欠原告货款253400元,被告车**并且在1999年8月20日写下还款计划,其内容约定1999年10月20日前先付总款的一半,剩余部分1999年12月20日前结清。但是被告一直逾期还款,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车**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给原告货款253400元。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原告便向民权县人民法院申...(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