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精硕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硕公司)因与上诉人李**,被上诉人王*、加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李**与王*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2.改判加和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登记在王*名下184000元的出资额变更至精硕公司名下;3.二审诉讼费用由李**、王*和加和公司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王*受让涉案股权属于善意取得系认定事实错误。1.王*恶意受让股权且存在重大过失,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王*的《出资证明书》《...(本文书还有13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