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周*、周*、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刘**诉称,1、请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欠款179,273元,并自2020年7月25日起按年息6.5%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申请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上旬开始,原告向被告周*持续供应水稳砂1000多吨,货款共计179,273元,双方已对货款予以确认,且被告周*承诺在2020年7月24日之前偿还全部货款,被告周*及吴**对还款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原告为...(本文书还有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