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昆医附一院)、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文山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金**、刘**,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曾**,被告文山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赵**、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5月11日,原告李**因出现鼻阻、脓涕到被告文山州医院就诊,门诊以鼻窦炎收入耳鼻喉科住院治疗。2013年5月13日,经ct检查显示原告双侧上颌窦、额窦、筛窦、蝶窦窦壁黏膜增厚,窦腔实变,窦壁骨质未见破坏,双下鼻甲肥大,左侧为甚,鼻腔阻塞,鼻中隔偏曲。文山州医院完善相关检查后,决定于2013年5月15日为原告实施手术治疗。其术前诊断为鼻甲肥大、鼻窦炎、鼻息肉,手术名称为功能性副鼻窦开窗术、鼻息肉摘出术、双下鼻甲成形术。术后原告出现头痛、...(本文书还有3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