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马鞍山市恒强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强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周**与恒强科技公司自2017年2月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恒强科技公司向周**支付拖欠的工资48333元;3.恒强科技公司向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9998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4日,周**入职恒强科技公司,在车间...(本文书还有4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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