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封市包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公食品公司)诉被告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公食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公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被告之前欠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2、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被告的经济补偿金;3、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被告的医保费用;4、诉讼费及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7日,原告与开封市石油化工厂破产清算组签订了《开封市石油化工厂破产资产收购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制定了《开封市石油化工厂职工安置方案》(以下称方案)。开封市石油化工厂的职工(包括被告)均在方案上签字认可。方案并未强迫开封市石油化工厂的职工必须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只是约定原告可以接收开封市石油化工厂的职工,职工如果不愿被接收,原告应向职工支付相应的补偿费,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此事实可由协议书及方案予以证明。被告向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本文书还有3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