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潘*、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及二审第三人山西百善源健康养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善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原判决未认定秦*军对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则案涉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瑞驰公司,瑞驰公司有权对案涉房屋行使处分权,故瑞驰公司出售案涉房屋给刘**并不属于欺诈,原判认定瑞驰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刘**构成欺诈缺乏证据证明。(二)本案与秦*军案属于不同情况,原审法院对同一案涉房屋基于不同情况、不同关系作出的两个判决,不存在矛盾,故原审认定本案与秦*军案判决结果存在矛盾缺乏证据证明。(三)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设立,而原判决并未认定秦*军对让与担保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据此,案涉房屋不存在设定担保在前的事实。瑞驰公司与秦*军签订有让与担...(本文书还有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