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元坤周*精品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邢**,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2日,原告经周**与河南富立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业主)签订了租用郑州市文化路**号的经营场地1671.33平方米,投资设立“河南元坤周*精品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期限为10年,后原告委托周**于2015年11月27日经原业主同意由有资质的电力工程施工单位接入豫贸宾馆供电系统。2019年11月19日,由于原业主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纠纷,该物业由国通信托责任有限公司接管并于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2019年12月6日,不断有一批人声称受国通、黄锦公司委托,以安全检查为名(实则是为了控制商户加收费用),来店锁门,并频繁强行数次剪断电缆,拆除电梯主板,并扬言就是让你干不成,致使大量顾客留滞房间不能出入,使大批顾客取消订单并索赔,给原告经济及名誉造成巨大损失。综上原告认为:1、买卖不破租赁,是法定的原则,原告与前业主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理应得到保障。2、是否有安全隐患,应由专业部门来鉴定甄别,并采取整改措施,而不能由某利益关联方来随意将电缆剪短,拆除电梯主板,锁门,破坏经营以达到强收强卖的目的。3、迄今以上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经营,造成停业并造成原告因停电、锁门、停用电梯、客人索赔等各项损失费用190359.60元。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已构成侵权,应依法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供电原状;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0359.6元(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6日,要求赔偿至侵权停止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照片16页;电话记录截图1页;《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电力安装施工合同》一...(本文书还有7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