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华兴隆日杂商店(以下简称华兴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华兴隆商店的经营者邹**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粮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其注册并使用“长城牌”商标已有近40年的历史,其中第70855号“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以及1191997号“中粮”商标分别在2004及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还在国内陆续注册了“长城”“华夏”“中粮”系列等上百种商标,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体系,长城及华夏系列葡萄酒是原告生产销售的主打葡萄酒类商品,原告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推广这些品牌,使长城及华夏系列葡萄酒成为享誉全国、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知名葡萄酒品牌。随着原告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誉的不断提升,某些不良商家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原告经市场调查发现,被告长期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销售的产品明显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重影响了原告葡萄酒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挤占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本文书还有5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