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与被告付**、李**,第三人重庆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越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第三人川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付**、李**返还不当得利款1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冶公司)承建了贵州省遵义市医学院水木***小区项目,将其承建的劳务分包给川越公司。付**系二十一冶公司的代理人。2014年12月,川越公司与二十一冶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上述项目的一期劳务分包给川越公司。傅*从2015年3月下旬至11月初,在穿越公司的劳务项目中任出纳。付**系上述项目的负责人。1999年2月7日至2015年12月4日,付**与李**系夫妻关系。二十一冶公...(本文书还有4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