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盛通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丽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新公司)、董**、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丽新公司、董**、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2473.78元、违约金44494.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2473.78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董**、李**被告丽新公司的股东。被告丽新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订购纸制品,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书》及《担保合同书》。原告供货后,被告未能按合...(本文书还有1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