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与被告南京环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力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环力公司立即支付居间费用7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邢*在2009年起作为环力公司的业务员,为该公司推销机床产品,该公司根据邢*所销售产品的利润决定支付适当的居间费用。2010年10月13日,在邢*的居间工作下,环力公司与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卷板机采购合同》一份,合...(本文书还有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