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泰达东方油气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不予补偿违法并要求补偿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行初****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储*、销售液化石油气、提供氯乙烯的储*服务;港口经营;建造和管理液化石油气的输送设施并提供相关的服务。2019年2月18日,原告的外方股东新加坡东方液化气私人有限公司向被告致函,反映原告天津泰达东方油气有限公司因8.12爆炸事件需安全整改而被迫长期处于停业状态,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失及该企业面临的困难。被告收到该函后,即责成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滨海应急局)负责协调处理该函相关事宜。后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滨海应急局提交《关于请求对天津泰达东方油气有限公司停业损失给予补偿的函》。2019年6月3日,滨...(本文书还有3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