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素不相识,2014年6月23日早上,原告与朋友在酒吧聚会结束离开,原告将车门打开后去上厕所,当时车钥匙仍在车上,这时,被告突然从酒吧跑出发动原告的车辆,当场发生事故,撞坏原告及他人车辆,还有酒吧空调。原告报警后,登封市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处理,被告系无证驾驶及醉酒驾驶,故被行政拘留。在此期间,原告与被撞坏车辆的车主及酒吧空调所有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对方19000元,支付吊车费、拖车费、停车费1900元,另,原告自己车损12084元。此后,被告认可原告的损失为33000元,并出具赔偿协议书一份,约定于2014年底前向...(本文书还有1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