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古镇国琴水晶店(以下简称国琴水晶店)与被告中山市古镇九胜灯饰厂(以下简称九胜厂)、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琴水晶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胜厂、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琴水晶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九胜厂、朱**立即支付国琴水晶店货款48928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确定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以来,九胜厂一直向国琴水晶店购买水晶配件,截止于2018年10月1日,九胜厂累计拖欠国琴水晶店货款48928元。后国琴水晶店多次要求九胜厂履行付款义务,九胜厂、朱**将此事置之不理,九胜厂、朱**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琴水晶店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
九胜厂、朱**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国琴水晶店与九胜厂有交...(本文书还有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