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彭*、随州市裕峰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被上诉人彭*、裕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由彭*、裕峰公司赔偿周**期待利益损失408183.88元,并自2020年2月4日起以每月31398.76元为基数计算至购车款413300元返还止;2、改判支持另一半停车费损失302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停车费是上诉人处理本案争议中的必要支出,而造成停车费损失的过错方是被上诉人,根本不存在一审判决所称的上诉人扩大损失的问题,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2、上诉期间,上诉人取得了昭通长风成品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营运收支财务表说明》及其附件《驾驶员运输收入表》21页及《证明》等证据材...(本文书还有4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