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被告对严**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严**、耿**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户口册一本,欲证明二原告系严**的父母,为本案适格的原告。
经质证,二被告及第三人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可。
二、丘北县医院dr诊断报告单一份,欲证明经丘北县医院dr诊断,严**第1、2胸椎水平处1.3cm圆形致密影,为食道上段异物存留,报告时间为2013年8月23日17:17:53。
经质证,二被告及第三人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可。
三、文山州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各一份...(本文书还有11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