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诉被告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武**、被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688000元(暂算至2018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按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有权对两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的抵押房产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0日,被告武**向原告邢**借款800000元,出具借条1张,约定月息2%,每年底12月30日之前支付利息,三年借款期限到期后还清本金。2015年4月23日,原...(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