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25日16时10分许,三门县公安局浦坝港派出所民警李*带领辅警柯某1、张*、缪*到××镇××村××附近处警。在处警过程中,民警李*传唤被告人李**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李**拒不配合并激烈反抗。李**先是用脚踹李*与张江粱,致使李*腹部以及左手中指受伤,随后拿起地上的竹椅砸向缪*,再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打向处警人员,结果误打到其妻子严某头上。接着,李**捡起一把锄头,将缪*右边胳膊打伤。随后,李**欲驾驶电瓶车离开现场被拦下,其再次捡起锄头,朝处警人员打去,但没有打到人,后被赶到现场的浦坝港派出所民警带回所内。
另查明,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李**在辩护人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适用程序以及量刑建议。后被告人李**在2020年8月11日、9月2日二次开庭审理时均否认殴打过处警的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其和陈*更有矛盾,就把养殖塘旁塘岸上的桥翻掉。20...(本文书还有2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