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浙江万事兴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浙江万事兴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191.74×3=12575.2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2月份的工资18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3月份的生活费144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202.01×3=3030.17元;5.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一个月工资4191.7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8年3月起进被告公司工作。2020年4月,被告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且被告未支付防疫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191.74×3=12575.23元,支付原告2020年2月份工资1800元,支付原告2020年3月份生活费1440元,支付原告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202.01×3=...(本文书还有4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