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金丝鸟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鸟公司)与被告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朱**与被告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倪**于2008年10月1日到原告处工作并前后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9月30日。工作期间被告系原告棉纺车间的主要业务骨干,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仍在原告公司工作,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原告准备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被告于2014年11月1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未提交任何辞职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并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为了避免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并要求立即回到原告的工作岗位,但是均造成被告的拒绝,因此,被告擅自离职并无故旷工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9948元,其中包括影响棉纺车间开车生产经营损失,造成气流纺车间生产停产和逾期交货违约损失以及人员组织费用开支、公司利润减少等各项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2014年12月4日向常德市劳动...(本文书还有4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