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勤独任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各项诉讼文书,于2015年5月19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0日,被告无故将原告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住院治疗多日,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2522.6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虞城法院已经判决了,被告记不清是否打过原告,被告不同意赔偿。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诉请有无事实、法律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少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致伤的侵权事实;2、原告住院病历一套、医疗票据11张,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情况及医疗费用;3、商丘木兰法医...(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