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吉运集团公司辩称:吉运集团公司没有与长丰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也未委托吉运集团平顶山公司与长丰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吉运集团平顶山公司与长丰汽车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对吉运集团公司无合同和法律上的约束力。长丰汽车公司汇给吉运集团平顶山公司的首付款,吉运集团平顶山公司并没有将此款转入吉运集团公司,因此吉运集团公司无承担原告的退还首付款和其他的赔偿损失义务。
原审被告吉运集团平顶山公司辩称:我公司并没有融资租赁业务,也无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原告明知我公司无融资租赁业务和经营范围而与我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故该合同属于超经营范围,合同无效。其他同吉运集团公司答辩意见。
被告吉运集团郑州公司辩称:吉运集团平顶山公司并没有并入我公司,吉运集团平顶山公司只是借用我公司的办公地办公。其他同吉运集团公司答辩意见。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底,案外人崔**与被告吉运集团公司就自卸车10台融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2013年2月23日,崔**(称乙方)与原告长丰汽车公司(称甲方)签订《汽车配置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向甲方订购金王*自卸车10台,每台单价29.7万元,共计价款297万元整;该10台车由乙方自己在吉运集团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支付甲方全部车款,吉运集团公司所要求乙方支付的首付款,由甲方代收代付。合同还对乙方所要求的车辆配置进行了详细约定。随后,被告吉运集团公司便指定被告吉运集团平顶山公司负责落实。2013年3月18日,被告吉运集团平顶山公司向原告长丰汽车公司发出了《关于客户崔**交首付款通知》,内容为“今吉运集团平顶山公司通知随州市长丰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交客户崔**10台车首付款金额696720元(大写:陆拾玖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由于之前有未付随州三丰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客户崔**车款金额34000(大写:叁万肆仟元整)、客户高久云前期退订首付款金额117950元(大写:壹拾壹万柒仟玖佰伍拾元整)以上两笔款金额151950元(大写...(本文书还有7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