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孟*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孟*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02年原告获得所在村委会正式许可,得到宅基一块,位置是:东至刘*毕、西至道、北至道、南至沟,后原告请求被告予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并登记及颁发证书,但被告至今迟迟不予办理,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主管部门,工作作风不正,构成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为原告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并登记及颁发证书的法定职责。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申请一份,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张**,一家老少三代,居住老房四间,其中有个××大哥在门洞子睡,现并受予国家××待遇,因为缺房使儿媳离婚,情况属实,符合再建房的条件,望乡政府土地部门给以办理建房手续,申请人张**,”加盖了大徐市村民委员会的公章。2、20...(本文书还有2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