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2012年11月4日(原告肖*与被告李**经协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被告李**同意受让原告肖*在成都悦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4.
5%的股权(并确定转让价为25万元(在2013年5月3日前支付完毕。
原告肖*与被告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李**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2务(但被告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至今未支付原告肖*转让...(本文书还有1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