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4日,本院向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发函,要求该中心对原告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该中心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如下回复:一、西南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只告知了可能出现:欠矫、过矫、眩光、角膜移位**层间异物沉积、上皮植入甚至感染等并发症,未告知干眼症,存在告知义务不详尽。二、此点问题经咨询眼科专家后得知,从术后角膜地形图看,没有切削偏心、不均衡、切削过厚,此问题与第七条问题重复,详见第七条答复。三、出现头痛、咽口水困难等为主观症状,是不是器质性的损伤没有客观检查结果验证,与lasik手术是否有关系无客观结果验证。四、法院提交的病历资料中没有医疗单位做lasik手术须知。五、被鉴定人认为2005年5月15日病历被销毁与法医无关,应向法院反应情况。六、做lasik手术对术前有无散光的患者,手术设计方案有区别。七、做lasik手术,切削角膜的厚度与近视的度数、角膜本身的厚度有关,但不能超过150mm,被鉴定人左右眼分别切掉130mm,140mm,没有超过行业技术规定指标。八、针对其主...(本文书还有2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