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刘*、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法定代理人吴**及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刘*、詹*的委托代理人龙**,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4年10月7日1时59分,郑*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乘客吴*由东往西行驶至广州市荔湾区镇安路六二三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恰遇刘*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搭载五名乘客由北往南行驶至而发生碰撞,造成郑*、吴*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郑*于2014年10月30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警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吴*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于2014年10月7日至2014年10月15日(共9天)在中山大学孙*纪念医院接受治疗,后经广东正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吴*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一处十级伤残。这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吴**生活、学业方面造成极大影响,心灵也受到极大的创伤。因刘*的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詹*,并且该车辆已在人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时是在交强险...(本文书还有5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