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杏园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杏园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07年11月10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在被告单位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工作期间,原告每隔一天中午需值班一次,值班时,原告自9点上班至21点下班,需工作12个小时。每月原告最多只能休息4天,被告从未安排原告调休。直至2010年9月6日原告被调入“产业园”后,才不再有加班的情形。在此之前,除2009年8月28日至2010年2月11日孙*月承包经营期间,以现金方式及时足额支付了原告加班工资外,被告未依法支付原告加班工资。每年原告都**被告主张加班工资问题,被告总是予以敷衍。原告曾与厨部的其他同事联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但被被告单位当时的总经理以书面的形式予以拒绝。由于工作劳动强度大...(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