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隆(广州番禺)塑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因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617号的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查明:张**是永隆(广州番禺)塑料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隆公司”)的职工。2013年12月9日,张**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永隆公司欠缴其2008年4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广州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记录和张**的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查询表等证据,查明永隆公司在上述期间未为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广州公积金中心于2013年12月23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永隆公司寄达穗公积金中心番禺核通字(2013)478号《核查通知书》,通知永隆公司对其与张**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已为张**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张**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永隆公司如对张**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文书还有3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