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上诉人侯**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430号**楼房屋的所有人是广州市荔湾区五眼桥第十一经济社。2011年9月27日,案外人吴*伟以广州市荔湾区逸泉旅店的名义与广州市荔湾区五眼桥第十一经济社签订《租赁合同》,向广州市荔湾区五眼桥第十一经济社承租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430号**楼房屋,租用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14500元。由于广州市荔湾区逸泉旅店是吴*伟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故实际上是由吴*伟向广州市荔湾区五眼桥第十一经济社承租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430号**楼房屋。
2012年4月28日,吴*伟委托侯**等代为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430号**楼房屋出租、管理及收取租金等一切事务。
2013年6月3日,侯**(甲方)与肖*(乙方)签订第20130603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430号第**层自编**房**房(下称涉案房屋)共计面积约50平方米给乙方经营办公使用;租赁期为伍年,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1500元,从第二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5%;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三个月房屋租金4500元整作为租金押金,押金在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后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租金在每月10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遇法定节假日可作相应顺延;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7天的宽限期,从第8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1%加收滞纳金;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后,除建筑结构问题外,乙方的装修及修缮,甲方概不负责;乙方装修及修缮时不得破坏房屋建筑结构,否则由乙方赔偿损失;若甲方在乙方没有...(本文书还有7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