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在郑州市黄河科技大学、交通学院等高校,购买数百张他人信用卡后,转卖给被告人赵*强;赵*强将从赵**及其他人处购买的信用卡,依次通过被告人陈*、程*进行转卖,上述被告人为从中牟取利益,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2014年10月,被告人曾攀通过网络购买到赵*强的信用卡后,发布虚假广告,以提供性服务且需提前通过信用卡转账付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信任,让赵*某在登封市区先后将38000元现金汇入赵*强的信用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强、赵**、陈*、程*、曾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金融机构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害人赵*某出具的收到条、谅解书;登封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赵*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王*、薛**、徐东等人的证明;公安...(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